北宋茶葉實行專賣
發布時間:2025-08-28 點擊:39
北宋時期的京都幵封以及襄州、復州等地設有專門機構,進行茶葉專賣;在淮南的餅、黃、舒、光、壽 等茶葉產地成立官辦茶場,對茶葉的生產、銷售進行直接管理,不允許茶葉私下買賣。宋真宗趙悄乾興元年(1022 年)置“榷茶務”(榷:專賣),“諸州民有茶,除折稅錢外.官悉市之 (公家收購)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,官給券,就榷務以茶償之”茶 農可將部分茶葉折應納稅銀,其余 的必須賣給官辦茶場商人領取的 茶葉只能在官府指定的地方銷枵, 不得在其他州郡銷售.次年(天圣元年即1023年)宋微宗繼位,下詔 淮南十三山場改用貼射法”,六榷貨務的茶和邊地入中的茶則采用 “現錢法”.乍咨茶法的施行使”所 省及增收緡錢六百五十余萬,邊 儲較充足,國家的茶葉也沒有積壓, 效果非常明顯。
但是經過幾卜年的專賣弊端逐漸出現,茶商更渴望能夠經營.一些幵明官員也和朝廷請求開故園戶與茶商宜接貿場桃。四年(1059年),仁宗趙袖下詔,茶 戶繳納均攤的茶葉租后.可與商人直接交易,不冉向官府預支本錢,承 受宮府的低價抑賣,給茶農以一定 的報酬,提高了茶農種茶的枳極性從這時開始,茶商可以直接向茶農收購茶葉,r是要向4地官府 繳納茶稅,逐漸宮辦的茶山、茶場也開始松動,由附近的茶農承包經營。
宋徽宗崇寧元年(1102年). 蔡京當權,恢復“茶榷”.,在設有茶 場的地方,茶農可以租耕,繳茶折稅 依照原來的規定辦理、同時.還明文 規定茶葉的商稅在銷售地一次性繳 清,運輸途中不再重復收稅和扣留。
南宋初年,繼續推行蔡京的茶 法.初始時對宋金之間的茶葉貿易 有嚴格控制。但由于向金販茶利潤 豐厚,茶商們想方設法賄賂地方官 員,于是只要按例繳了 “翻引錢”和 “通貨儈息錢” 1用今天的話說就 是過路費)就可以將茶葉運到金控制的地方去銷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