茶企生產許可證過期未辦續期被判無證生產十倍賠償
發布時間:2025-07-02 點擊:62
茶葉的生產廠家雖有食品生產許可證,但該許可證已經超過了有效期,且生產廠家沒有辦理續期手續,因此其生產的茶葉被法院認定為不合格產品。近日,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對一起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,銷售該產品的茶葉公司被判十倍賠償。
去年11月20日,市民陳先生通過天貓網絡購物平臺,從福建一家茶葉公司開設的網店處購買“鼎呱呱茗茶” 21盒。該產品的內外包裝均標明了商品的商標、品名、凈含量、等級、保質期等信息,其中標明生產日期為2014年11月3日,執行標準gb/t19598-2006。當天該茶葉公司還開具了銷售發票,載明了客戶名稱、貨物名稱、數量及單價。
11月22日,陳先生收到了通過快遞送交的全部“鼎呱呱茗茶”21盒,發現該批茶葉的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,就向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。2015年1月12日,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了《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》,載明編號qs350514011530的許可證企業名稱為安溪縣祥華鄉論韻牛園春生態茶廠,發證日期為2011年6月3日,有效期限至2014年6月2日,該證因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于2014年9月24日注銷。據此,陳先生向吳江法院起訴,要求銷售該茶葉的公司退還貨款417.9元,并支付賠償金4179元。
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購買的鐵觀音茶葉為被告公司所銷售,貨款總值為417.9元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規定,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。《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》規定,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。有效期屆滿,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,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,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;準予換證的,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。期滿未換證的,視為無證;擬繼續生產食品的,應當重新申請,重新發證,重新編號,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。現有證據證明編號為qs350514011530的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已于2014年6月2日屆滿,并于2014年9月24日被注銷。原告購買的“鼎呱呱茗茶”茶葉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11月3日,該產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,使用了已被注銷的生產許可證,實為生產企業在無生產許可的情況下所生產的食品,涉案食品為不合格產品。被告作為涉案食品“鼎呱呱茗茶”茶葉的專門經銷商,在明知該食品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已屆滿并已被注銷,仍對外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食品,違反食品生產的許可制度,屬于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。
據此,法院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等相關規定,判決被告茶葉公司賠償原告貨款損失417.9元,并支付原告賠償金4179元,合計4596.9元。